(2017)豫0482民初3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朱国政与郭全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政,郭全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717号原告:朱国政,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郭全武,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现住。原告朱国政与被告郭全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朱国政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国政负担。审判员 刘延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永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