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小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小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565号原告: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807号泰豪商务大厦A座5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5114235XG。法定代表人:夏刚,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辉,男,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系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细芳,女,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系公司职员。被告:赵小虎,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原告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小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 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伍建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