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行审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怀远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怀远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321行审38号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榴城路。法定代表人:魏抗,局长。本院在审查怀远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怀国土罚字[2016]第64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怀国土罚字[2016]第6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冬梅审 判 员 许业明人民陪审员 高 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耿玉凤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