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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行审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怀远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怀远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321行审38号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榴城路。法定代表人:魏抗,局长。本院在审查怀远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怀国土罚字[2016]第64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怀国土罚字[2016]第6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冬梅审 判 员  许业明人民陪审员  高 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耿玉凤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