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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民初3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梁杰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六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六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3333号原告:梁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艳,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伟。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六医院。法定代表人:邢国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舜、李雨,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杰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六医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贺人民陪审员  戴文政人民陪审员  陈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