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民初3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梁杰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六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六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3333号原告:梁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艳,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伟。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六医院。法定代表人:邢国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舜、李雨,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杰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六医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贺人民陪审员 戴文政人民陪审员 陈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