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国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国柱,胡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2执2号申请执行人肖国柱。被执行人胡科军。申请执行人肖国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2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韶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本院采取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74740元,已执行0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文利审 判 员 王伟忠代理审判员 蔡旺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谢 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