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4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健与中闻集团西安印务有限公司、西安聚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闻集团西安印务有限公司,张健,西安聚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闻西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4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闻集团西安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尚稷路****号。法定代表人刘长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文强,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健,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苏莉,女,195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政府退休干部,住址同上,系张健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聚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西港国际大厦*幢*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辛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闻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尚稷路****号。法定代表人辛星,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闻集团西安印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健、被上诉人西安聚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中闻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5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54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中闻集团西安印务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亚凤审 判 员 王慧芳代理审判员 辛 娟二○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