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阎兰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阎兰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189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阎兰池,男,汉族,1951年9月9日出生,太原市白家庄矿退休工人,现住太原市。上诉人阎兰池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7民初9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阎兰池上诉请求:原审裁定书中没有说明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要求上级法官在裁定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阎兰池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裁定并无不当。综上,阎兰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杨瑞青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 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