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02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郑俊慧与周涛、曾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俊慧,周涛,曾命龙,陈如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793号原告:郑俊慧,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周涛,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曾命龙,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陈如平,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原告郑俊慧与被告周涛、曾命龙、陈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周涛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2、被告曾命龙、陈如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原告郑俊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涛、曾命龙、陈如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6年12月14日,被告周涛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被告曾命龙、陈如平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后,被告周涛经原告多次催讨未归还借款本金,被告曾命龙、陈如平也未代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俊慧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二、被告曾命龙、陈如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周涛、曾命龙、陈如平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郑俊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丽青人民陪审员  吕规平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翁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