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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7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冯志文与中山市南朗镇墨廷饮食店、刘廷轩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文,中山市南朗镇墨廷饮食店,刘廷轩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7182号原告:冯志文,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蝶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初帆,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南朗镇墨廷饮食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南岐中路**号东都明珠楼***号*层3F09A。主要负责人:刘廷轩。被告:刘廷轩,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原告冯志文诉被告中山市南朗镇墨廷饮食店、刘廷轩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以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志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冯志文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判员 周 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浚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