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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安冬冬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31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冬冬,男,1991年5月30日出生于山西省长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市长子县。2012年12月28日因盗窃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7���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7]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冬冬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冬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9日4时许,被告人安冬冬在本市迎泽区海子边西街5号楼4单元4号被害人赵某家中,趁被害人熟睡之际,使用被害人赵某手机的支付宝向自己的支付宝转款人民币9500元,后又从被害人赵某的裤子口袋内窃取人民币100元,从客厅窗台的存钱罐内窃取人民币200元,后被告人安冬冬用赃款购买苹果7plus手机一部。案发后,赃物手机及剩余赃款人民币3101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另查明,2017年3月22日,被害人赵某对被告人安冬冬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安冬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赃物照片,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户籍证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谅解书,被告人安冬冬的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冬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安冬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冬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郝志亮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人民陪审员  靳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亚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