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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玉君与被申请人张凤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玉君,张凤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财保64号申请人白玉君被申请人张凤义申请人白玉君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张凤义为法人的丰宁義佳园林绿化中心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凤义为法人的丰宁義佳园林绿化中心在中国农业银行丰宁支行账户为50906001040000708的存款250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