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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张支行、朱传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张支行,朱传交,闫珍,冯明彪,徐英莉,李留军,侯秋香,徐长东,雷振霞,解春焕,范进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73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张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寿张镇驻地。负责人:赵庆会,行长。被执行人:朱传交,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闫珍,女,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被执行人朱传交之妻。被执行人:冯明彪,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徐英莉,女,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被执行人冯明彪之妻。被执行人:李留军,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侯秋香,女,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被执行人李留军之妻。被执行人:徐长东,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雷振霞,女,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被执行人徐长东之妻。被执行人:解春焕,女,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范进国,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被执行人解春焕之夫。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张支行与朱传交、闫珍、冯明彪、徐英莉、李留军、侯秋香、徐长东、雷振霞、解春焕、范进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3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朱传交、闫珍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张支行借款本金89956元及应付利息(应付利息包含期内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其已经支付的利息,应予扣除)。二、被告冯明彪、徐英莉、李留军、侯秋香、徐长东、雷振霞、解春焕、范进国对上述款项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冯明彪、徐英莉、李留军、侯秋香、徐长东、雷振霞、解春焕、范进国在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传交追偿。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日向金融机构进行查询;于2017年4月2日向工商部门进行查询;于2017年4月2日向房地产部门进行查询;于2017年4月2日向车管部门进行查询。本院经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额899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9元及申请执行费125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培民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