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3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周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3037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周某,男,住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5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肖发武,广东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1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以下的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7年5月3日0时23分许,被告人周某饮酒后驾驶粤BXXXX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公明民生大道民联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周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随后交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周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8.86mg/100ml。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涂 丹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 少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