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解宝芝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宝芝,齐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1472号申请执行人解宝芝,女,1950年6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齐秀萍,女,1966年7月3日出生。解宝芝与齐秀萍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6)京0107民初6289号文书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齐秀萍给付案款人民币1.4万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07民初6289号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伟审判员 崔扬审判员 崔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