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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解宝芝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宝芝,齐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1472号申请执行人解宝芝,女,1950年6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齐秀萍,女,1966年7月3日出生。解宝芝与齐秀萍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6)京0107民初6289号文书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齐秀萍给付案款人民币1.4万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07民初6289号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伟审判员  崔扬审判员  崔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