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发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汤群花、黄桂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发明,汤群花,黄桂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2执1号申请执行人黄发明。被执行人汤群花。被执行人黄桂强。申请执行人黄发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汤群花、黄桂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6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6)湘0382民初2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本院采取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6844元,已执行0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文利审 判 员 王伟忠代理审判员 蔡旺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谢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