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42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旅游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天津贻诺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旅游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天津贻诺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294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旅游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旅游区1号楼一层122。被执行人天津贻诺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220号天津国际生物医药联合研究院实验室十四层N1403。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旅游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贻诺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津0116民初476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贻诺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天津贻诺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汽车一辆并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民初47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淑芹审 判 员 孟 绮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