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凯、蔡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凯,蔡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吴凯,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蔡敏,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珞路586号百瑞景中央生活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蔡敏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百瑞景中央生活区二期(西区)5栋3单元8层2号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蔡敏向申请执行人吴凯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蔡敏至今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蔡敏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百瑞景中央生活区二期(西区)5栋3单元8层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昌2014012273,建筑面积124.94平方米)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