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6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与李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李倩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6民初144号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新兴路2号。法定代表人:马东飞,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系该公司收费员。被告:李倩,女,198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与李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颖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佟 彤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