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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5执2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火荣、邱华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火荣,邱华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2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火荣,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和县。被执行人邱华通,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5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邱华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邱华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债务发生夫妻存续期间,现查明被执行人邱华通原配偶赵小军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邱华通原配偶赵小军所有的在中国银行青田油竹支行账号00000389671401080人民币元;二、将上述款项汇至云和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银行公司云和县支行,账户名:云和县人民法院,账号:62×××6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蓝必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