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XX与徐继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徐继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3民初1723号原告:XX,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继生,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原告XX诉被告徐继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资款32000元整。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徐继生承建了南陵县新县医院工程的水电安装工程,原告受雇于被告为该工程医技楼及住院楼大楼安装水电。该工程于2014年5月份即完工,完工后原告便找到被告讨要工资款,但被告一直拖延未给付。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6年10月30日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载明欠原告工资款的事实。该条据出具后被告至今未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徐继生辩称:拖欠原告劳务工资款32000元属实,但是我现在没有能力给付,发包方没有支付我工程款,我只能做三年计划分期归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被告徐继生分包承建南陵县新县医院医技楼及住院部大楼的水电安装工程,原告在被告承建的工程中做水电安装工。该工程结束后,双方经结算,被告徐继生于2016年10月30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XX人民币32000元整,事由南陵县新县医院工程水电安装工资”。该欠条出具后被告至今未给付欠款。本院认为:劳务报酬应当及时发放。被告徐继生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劳务工资款32000元,但至今被告未给付,故原告XX要求被告徐继生支付劳务工资款32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继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XX工资款32000元整。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徐继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谢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江珊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