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龙飞与杨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飞,杨林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741号原告龙飞,男,彝族,1971年10月10日生,住本市南明区。委托代理人徐贵,贵州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0241081。委托代理人陈明凤,贵州合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1160421086。被告杨林林,男,汉族,1981年8月22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委托代理人胡燕,贵阳市沙冲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号:32401032100527。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飞诉被告杨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龙飞在收到我院《诉讼费交费通知》后,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龙飞诉被告杨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70元,由原告龙飞承担。审判员 孙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