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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龙飞与杨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飞,杨林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741号原告龙飞,男,彝族,1971年10月10日生,住本市南明区。委托代理人徐贵,贵州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0241081。委托代理人陈明凤,贵州合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1160421086。被告杨林林,男,汉族,1981年8月22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委托代理人胡燕,贵阳市沙冲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号:32401032100527。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飞诉被告杨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龙飞在收到我院《诉讼费交费通知》后,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龙飞诉被告杨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70元,由原告龙飞承担。审判员  孙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