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1执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胡根华与刘建平、叶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根华,刘建平,叶树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998号申请执行人胡根华,女,汉族,1965年1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刘建平,男,汉族,1964年1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叶树根,女,汉族,1966年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胡根华与刘建平、叶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建平、叶树根应履行316216元,已履行10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1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佳审 判 员 陈和艮代理审判员 阳 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