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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执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胡根华与刘建平、叶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根华,刘建平,叶树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998号申请执行人胡根华,女,汉族,1965年1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刘建平,男,汉族,1964年1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叶树根,女,汉族,1966年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胡根华与刘建平、叶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建平、叶树根应履行316216元,已履行10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1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佳审 判 员  陈和艮代理审判员  阳 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