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小杨与贾永君、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杨,贾永君,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1732号原告陈小杨,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贾永君,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雷涛,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杨与被告贾永君、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小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桂梅人民陪审员 王仁人人民陪审员 陈东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