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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执9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葛荣华、施凌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葛荣华,施凌云,葛德良,葛云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9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跃龙路80号瑞富大厦。代表人:吴海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葛荣华,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施凌云,女,1974年1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葛德良,男,1951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葛云珠,女,195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执行人葛荣华、施凌云、葛德良、葛云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葛云珠银行存款人民币100235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3436元,余款人民币96799元已交付申请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侵犯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02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季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钦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