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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章荣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执47号被执行人章荣军,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现在浙江省第三监狱服刑。被告章荣军犯集资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5出(2013)浙金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判令:一、被告人章荣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章荣军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涉财产部分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法院与银行等“点对点”查询系统查询,通过兰溪市国土资源局调查及提审被执行人,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章荣军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经查阅刑事诉讼案卷,本案在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公诉及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阶段,亦未查控到被执行人的相应财产以及违法所得。对刑事判决中认定章荣军所得款项用于“购买高档轿车”的事实。本院查阅了公安机关的案卷查明被执行人章荣军名下曾有车牌号为浙G×××××号奔驰车,但上述车辆已于案发前转让,现被执行人章荣军名下已无车辆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章荣军有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现不能实现对被执行人章荣军个人全部财产的没收以及违法所得的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执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立伟审 判 员 张国军审 判 员 徐伦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于廖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