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21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董某与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耿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1099号原告:董某,男,1968年10月10日,汉族,住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国,宁阳伏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某,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原告董某与被告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董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回对被告耿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