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董某与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耿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1099号原告:董某,男,1968年10月10日,汉族,住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国,宁阳伏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某,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原告董某与被告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董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回对被告耿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