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7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春兰与被执行人舒兴武、王菁志、烟台润弘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润弘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分公司、舒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兰,舒兴武,王菁志,烟台润弘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润弘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分公司,舒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7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春兰,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夹河苑小区X号楼X号内X号。被执行人:舒兴武,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凤凰台X街X号内X号。被执行人:王菁志,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烟台润弘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沙埠街道居委会南X号。被执行人:烟台润弘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鸿润路X号。被执行人:舒静,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永安街X号X号楼X单元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兰与被执行人舒兴武、王菁志、烟台润弘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润弘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分公司、舒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舒兴武、王菁志、烟台润弘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润弘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分公司、舒静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舒兴武、王菁志、烟台润弘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润弘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分公司、舒静向申请执行人王春兰支付借款本金427333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4日起,以本金42733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舒兴武、王菁志在华能烟台发电有限公司处有工资、奖金、股息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菁志工资、奖金、股息等收入27307.27元;提取被执行人舒兴武工资、奖金、股息等收入14976.4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梦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