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许燕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燕,徐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50号申请执行人许燕,女,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徐锋,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海宁市。申请执行人许燕与被执行人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15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徐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燕借款本金七十万元;二、被告徐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燕支付利息(以七十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二○一四年五月一日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许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峰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1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志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