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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执2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某袁某某追偿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3执2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西部国际汽车城内形象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2203634XB。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袁某某,女,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关于本院受理的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某某、袁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巴法民初字第05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的车辆渝X**号、渝X**号车辆户籍档案。另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7)渝0113执2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王玉叶代理审判员  秦晓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欣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