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林强与重庆市潼南区教育委员会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强,重庆市潼南区教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52行初19号原告王林强,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重庆市潼南区教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42号。法定代表人张兴举,该委主任。原告王林强诉被告重庆市潼南区教育委员会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中奎代理审判员 周 燕人民陪审员 周南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