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2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沈志峰与周知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志峰,周知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2780号原告:沈志峰,男,197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周知强,女,1984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沈志峰与被告周知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沈志峰于2017年5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沈志峰负担。审判员 毛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怡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