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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2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沈志峰与周知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志峰,周知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2780号原告:沈志峰,男,197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周知强,女,1984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沈志峰与被告周知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沈志峰于2017年5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沈志峰负担。审判员  毛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怡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