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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平与被告吴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平,吴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365号原告:王建平,女,1973年6月1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告:吴熙,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原告王建平与被告吴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王建平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万慧珍人民陪审员  贾 宇人民陪审员  王宇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