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平与被告吴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平,吴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365号原告:王建平,女,1973年6月1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告:吴熙,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原告王建平与被告吴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王建平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万慧珍人民陪审员 贾 宇人民陪审员 王宇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