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姜书田危险驾驶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书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刑初527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书田,男,1956年5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南京市栖霞区,户籍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2006年6月30日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2017年4月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宁鼓检诉刑诉[2017]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书田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起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7日21时14分许,被告人姜书田驾驶车牌号为苏A×××××的小型轿车沿幕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星河翠庭小区北门附近时,遇民警查处违法行为,民警发现姜书田存在酒驾嫌疑,对姜书田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2mg/100ml,后带其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送检的姜书田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0.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被告人姜书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姜书田具有曾经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被行政处罚的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姜书田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姜书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书田犯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书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朱锡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王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