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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祥与施实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施实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1869号原告李祥,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施实成,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邓大建,系成都市郫都区蜀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与被告施实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祥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祥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祥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李祥负担。审判员  范华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建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