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郑和平与郝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和平,郝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2300号原告:郑和平,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16日,陕西省榆阳区人,,住榆林市。被告:郝彪,男,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身份证号不详,住榆阳区。原告郑和平与被告郝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郑和平于2017年5月17日以遗漏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退还原告郑和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建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强胜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