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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高忠成与冯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忠成,冯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民初839号原告:高忠成,男,汉族,1958年4月29日出生,现住海伦市。被告:冯举,男,51岁,汉族,现住海伦市。原告高忠成与被告冯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高忠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忠成以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忠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高忠成负担。审判员  孙伟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矫晓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