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高忠成与冯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忠成,冯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民初839号原告:高忠成,男,汉族,1958年4月29日出生,现住海伦市。被告:冯举,男,51岁,汉族,现住海伦市。原告高忠成与被告冯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高忠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忠成以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忠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高忠成负担。审判员 孙伟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矫晓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