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舒宝玉与梁山信成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连永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舒宝玉,梁山信成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连永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财保3号申请人:舒宝玉,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额尔古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富,内蒙古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山信成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法定代表人:信本伟,经理。被申请人:连永新,男,汉族,住赤峰市。申请人舒宝玉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梁山信成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连永新的×××号陕汽牌重型牵引车和×××号鸿盛业骏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财产保全。申请人舒宝玉以房产即坐落于额尔古纳市××号建筑面积77.72平方米房屋(房权证内蒙古自治区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舒宝玉以被害人近亲属身份(其妻、其子因撞伤死亡)要求对交通肇事案件涉事车辆予以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梁山信成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连永新的×××号陕汽牌重型牵引车和×××号鸿盛业骏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不得出卖、设定他项权,不得办理该车辆的转移过户手续。案件申请费1520.00元,由舒宝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永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乃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