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9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重庆立北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邻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立北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邻易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9857号原告:重庆立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汉渝路天灯堡159号1幢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90502341M。法定代表人:陈和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邻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13号2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656227716。法定代表人:高苏,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立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邻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立北贸易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辜夕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