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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终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立志故意毁坏财物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立志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终256号原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立志,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县,汉族。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立志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吉0103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原审被告人王立志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立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立志申请撤回上诉。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立志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立志撤回上诉。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3刑初1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泉代理审判员 龙 娜代理审判员 范文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禚凯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