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9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某1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5民初29083号原告:刘某1,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王德福、龚彦辰(实习),河南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女,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原告刘某1与被告秦某离婚���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德福,被告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即离婚;2、婚生子刘某2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于新疆××自治区民政厅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开始不和睦,直至2013年7月正式分居至今,已满两年。原告于2016年2月份向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6年4月23日判令不准离婚。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原告起诉至法院,希望法院判如所请。被告秦某辩称,1、秦某与刘某1于××××年××月××日在新疆××自治区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开始不和睦,不是事实。婚前原、被告建立了深厚真挚的感情,结婚后一直和睦相处,相亲相爱。××××年××月××日生育一子刘某2。原告读研究生时,被告停薪留职哺育孩子。2001年原告研究生毕业,公公告知家里要盖房子,原、被告把仅有的7000元给了家里。被告任劳任怨操持家务,尽心尽力孝敬公婆,履行了一个妻子和母亲的职责。2、原告诉称于2013年7月正式分居至今已满两年与事实不符。2013年7月原告转业西安工作,被告在郑州工作。节假日原告会回郑州和被告、孩子团聚,被告也会在寒假和暑假去西安探望原告。2014年春节被告带孩子与原告一同在岐山老家过年,2015年6月原告在郑州居住联系教学事宜,2015年8月被告和原告一同去天水给其大舅祝寿,2016年被告在暑假带孩子到西安探望原告,2017年春节原告到郑州看望被告和孩子。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证据有结婚证、西安润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提交证据有原告父母亲出具的《证明》、车票、照片。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年××月××日,刘某1与秦某在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和硕县马兰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2。2016年2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豫0105民初6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刘某1与秦某离婚。2016年11月11日,本院出具生效证明,(2016)豫0105民初65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与被告秦某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尚可,并生育一子。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感情不睦,但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加强理解和沟通,妥善处理家庭事务,其夫妻关系是有望改善的。现被告秦某试图挽回婚姻以维系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刘某1应当给予机会,共同经营好婚姻、家庭,为孩子营造一个和谐、温暖、健康的家庭环境。原告刘某1提交西安润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原、被告已分居两年且被告同意离婚,但该《证明》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分居两年,且被告提交有2015年9月26日原、被告一同旅游照片,被告庭审中亦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原告刘某1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某1要求与被告秦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长 司振魁审判员 李继卫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