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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2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四川新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树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新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树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29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新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阳光城锦绣路。法定代表人:任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凯,男,汉族,该公司股东。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旭,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树周,男,195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仕勇,简阳市俊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四川新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树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2081民初3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2081民初32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四川新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9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毛 星审判员 刘玉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