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字第00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行与江苏丰强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行,江苏丰强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行,住所地在盐城市希望大道58号绿地商务城;负责人:周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丰强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大丰市方强镇长坍村;法定代表人:冯国珍,该公司董事长。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行申请执行江苏丰强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盐商初字第0147号民事判决。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在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盐商初字第0147号民事判决由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行。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斌审 判 员 张永峰代理 审 判员 李兆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李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