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2民初3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城区支行与林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城区支行,林某,王某,林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347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城区支行,住所地惠州市麦地东路1号东江明珠花园3-5栋1层A002-A003号、3层325号商铺。负责人:余远川。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熹煜,广东八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林某,男,汉族,1989年5月18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第二被告:王某,女,汉族,1991年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第三被告:林某某,女,汉族,1988年10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城区支行与第一被告林某、第二被告王某、第三被告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城区支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城区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李金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闻 慧书 记 员 庄梦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