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30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1560号原告王某,女,1966年2月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赵某,女,21岁,汉族,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6月1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未约定利息及偿还时间。后经原告多次索要后,被告始终支拖,至今未能偿还。经查,对本案的相关事实作出确认,原告王某现不能提供被告赵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我院调查后也未能确定被告赵某送达地址,现无法向被告赵某送达诉讼文书,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经本院释明,原告王某未于指定期间未补交相关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不能提供被告赵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赵某送达地址,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经本院释明后,原告王某未于指定期间未补交相关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文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乔天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