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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行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翠华与泗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华,泗县人民政府,刘邦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3行初54号原告:张翠华,女,汉族,1924年9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委托代理人:刘邦玉,男,汉族,1966年7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政务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0320272-4。法定代表人:王法立,县长。第三人:刘邦泉,男,汉族,1962年9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翠华诉被告泗县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一案中,原告张翠华以其所诉争议应通过其他救济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张翠华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翠华撤回对被告泗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翠华负担。审 判 长 潘庆飞审 判 员 戴宝琴审 判 员 程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武晓程书 记 员 李枚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