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执9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9149昆山期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期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9149号申请执行人昆山期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华迅路18号4号房,组织机构代码32118135-9。法定代表人刘光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85761706L,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联港工业区大林山片区双林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车俊,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昆山期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花商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昆山期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77100元及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信息。经相关协助部门反馈,被执行人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无上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珠海市金湾区联港工业区大林山片区有不动产(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申请执行人昆山期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因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车俊现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根据申请执行人昆山期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不动产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情况,同意本院对该案予以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参与分配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名下除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的不动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的不动产因本院无处置权,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参与分配),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仍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花商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昆山期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徐小艾代理审判员 王缀成人民陪审员 高晓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钱飞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