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2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彩月、吕老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彩月,吕老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2财保24号申请人:张彩月。申请人:吕老牛。被申请人:。申请人张彩月、吕老牛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东彬所有的冀E×××××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张彩月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彩月、吕老牛与被申请人赵东彬驾驶的冀E×××××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张彩月、吕老牛受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赵东彬所有的冀E×××××小型轿车扣押到临城县交警队,扣押期限为6个月,扣押期间不得办理买卖、变卖、抵押等登记手续。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张彩月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宗志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