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于海波、孙忠波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波,孙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270号申请执行人:于海波,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孙忠波,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于海波与孙忠波人格权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孙忠波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兆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