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夏某等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王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863号申请执行人夏某,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被执行人王羽,男,199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雄县雄州。申请执行人夏某与被执行人王羽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执8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人王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5年6月11日至7月18日先行羁押38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二、被告人王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八万三千七百四十三元三角五分(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夏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8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志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