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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恢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魏丙辉与被执行人刘育红、李世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丙辉,刘育红,李世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程序用)(2017)鲁1402执恢222号申请人:魏丙辉,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德州实华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住德城区联兴嘉合居7号楼2单元102号。被执行人:刘育红,女,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德城区胜东街68号。被执行人:李世合,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德城区胜东街6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魏丙辉与被执行人刘育红、李世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字第81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康建生审判员  刘士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飞飞 关注公众号“”